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:
案情:
2018年5月,原告在网络上看到被告发布有关“XXX培训”项目活动内容,被告称活动由xx部XXX中心联合开展,并得到世界xxx等世界专业权威技术的支持和认可,并且可以取得证书。原告于2018年6月向被告支付了xxx元的证书费用,未参加培训活动,即取得了XXX证。
原告后来得知,被告并不具备发放证书的相应资格,其发放的证书并没有任何效力和作用。实际上,被告已于2018年5月被取消了执行XXX培训项目资格,另外关于世界xxx这些机构并未在中国境内登记或备案,其在境内开展活动不具有合法性。
因此原告起诉解除合同关系,主张退款和利息。
法院认为:
原告客观上取得证书,被告应确保原告在中国境内可以使用该证书对外活动,一方面,被告已被取消执行项目资格,却仍发放证书给原告,有违诚实信用原则;另一方面,世界xxx系境外组织,以其名义向原告发放证书并非临时活动,系生产经营活动,其未经审批批准,所发放证书难以认定于在中国境内合法。综上,原告客观取得证书,但无法实现原告目的,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应予支持,鉴于合同关系解除,被告理应退还收取的费用。且基于被告占有款项之不正当性及本案情况,支持利息。
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,退还款项并支付利息。
律师评析:
代理本案过程中,当事人沟通案情时都会提出证书没用,对方欺诈骗钱等。那作为律师,在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,要将这些事实情况转化为法律事实,考虑证书没用的依据是什么?如何去证明?退款的依据是什么?应该以哪个法律基础去起诉,是要以欺诈撤销还是按合同解除条款?
在本案中,就是首先调查证书的合法性,主体是否合法,是否有权利或者依据发放证书,多方求证并收集证据。在证实证书存在问题后,综合考虑案件情况,以解除合同为切入点,完成案件代理。
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由?
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属于合同、无因管理、不当得利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,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书面形式是合同书、信件、电报、电传、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 以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,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,视为书面形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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